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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假烟花30余万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
被告人王某、吴某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◆、2020年5月8日向永泰县公安局投案◆◆。2020年初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追捕,2021年初被告人阳某被抓获到案。目前四名被告人均已被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9-15万元不等罚金。阳谋某判决尚未生效。
案件经过: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,被告人何某◆◆、王某、吴某、阳某四人商量利用被告人吴某◆、何某、阳某曾经或现系永泰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员工,熟知该公司订货◆◆、送货流程之便,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外地厂家购买仿制的烟花,并将非法购买的烟花销售至永泰县多个乡镇。其中,被告人王某、吴某夫妇共出资15万元,约定股份分为三股,被告人王某、吴某占一股,被告人何某◆、阳某各占一股;被告人阳某负责进货,让厂家按照被告人何某所寄送的盛达公司销售的宏日◆◆、创泰、锐达正品烟花的外包装进行生产,并购买仿制的组合烟花;被告人吴某负责收集客户信息,并将客户信息交由被告人何某;被告人何某负责联系买家◆、运送烟花至永泰县多个乡镇进行销售;被告人王某负责收钱、记账、送货等◆。被告人何某、王某、吴某、阳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、10月30日、11月7日以价格人民币75632元、74316元◆、74352元购买了3993件仿制的烟花,并以人民币102858元、102186元、102753元的价格售出,其中188件烟花在永泰县某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(金额约为人民币17000余元)。四人共计销售仿制的烟花金额达人民币307797元(其中未遂金额约人民币17000余元),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7992元。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,涉案的仿制“宏日◆”、“创泰”、“锐达◆”组合烟花共计1407箱抽样送检的产品与正品公司生产的烟花在外观、销售包装标志及结构上存在包装箱规格◆◆、烟花等图案设计、文字排版◆◆、色彩颜色以及引线贴、合格证、顶招纸、标识码等方面均不一致;送检的烟花爆竹所检项目引燃装置-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-2013◆◆、GB19593-2015标准要求,结论为不合格。
元旦、春节两节临近,检察官提醒:烟花爆竹是危险品,不得违法私自生产、销售,否则将面临刑罚。群众购买烟花爆竹应当到正规的销售网点产品中心,安全燃放,祝大家欢度春节。(完)
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8日电(郑雯)2020年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何某、王某等3人销售假烟花一案,在逃的阳某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追捕于2021年底到案,目前四名被告人均已判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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